辽宁省价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辽宁省价格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PRICE ASSOCIATION OF LIAONING PROVINCE,缩写为PALN。
本会的性质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价格政策、价格改革、价格工作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价格服务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由与价格工作和价格研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成的全省性行业协会、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价格管理者、价格研究者与实际工作者及其它相关社会力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围绕有关价格的实际工作及相关业务,开展理论研究并提供各项服务,以促进我省价格工作和价格理论水平的提高,促进辽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应有贡献。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发改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会址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在价格领域履行中介服务职能,通过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发挥沟通交流、参谋咨询、组织协调作用,为会员和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为政府价格决策服务。
(一)搭建政府与会员、企事业单位及公众联系的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企事业单位需要,接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信息交流、价格培训、价格咨询等活动,为会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提供中介服务;
(二)接受辽宁省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协助搞好价格调控和管理,承担价格管理某些基础性、前期性、辅助性工作,参与或承担价格诚信、价格听证、评估鉴证、专家咨询和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等项事宜;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价格改革、价格监管、价格理论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举办价格研讨论坛,探讨价格改革和价格监管的理论、战略与政策,探讨企业价格策略,为企业价格决策和政府价格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四)根据有关方面的委托,开展价格协调业务,协商解决会员、企事业单位有关的价格矛盾和争议,维护其合法价格权益,承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地方政府之间有关价格问题的沟通与联系;
(五)宣传国家和我省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价格知识。编印、发行价格书刊,开展全省价格调研优秀成果的评比和表彰工作;
(六)在会员单位中宣传价格诚信意识,树立会员单位的价格信用观念,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价格自律,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七)组织会员单位加强价格自律,开展工作交流,沟通信息,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整合系统资源,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拓展业务活动领域;
(八)开展对外合作交流,为会员、企事业单位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九)承办辽宁省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各市、县依法登记的价格协会(学会),本会直属的分会、专业委员会,以及其他与价格相关的组织。企业会员为各种经济成分、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
个人会员包括对价格理论研究有一定成果或在价格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经验的个人以及热心参与、积极支持我会工作的社会人士。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在价格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协会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所在地区和有关单位在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情况与问题;
(六)向本会提供有关价格方面的调查研究成果、学术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通报批评;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4、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讨论可撤消其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书。
1、停业;2、破产;3、被兼并;4、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本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变更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3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和解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确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负责人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经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担任负责人,且对该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团担任负责人,自该社团被撤销登记、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秘书处是本会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决定和管理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聘用人员;
(四)负责完成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程序审核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或提请分支机构按规定选举产生。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活动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为适应行业协会工作需要,协会可设置若干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议事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2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产生。监事人员从本会会员中推荐。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四)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五)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礼仪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标准收取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交的会费、资助或捐赠。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5 月 10日召开的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