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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协会换届选举制度

日期:2016-09-18 14:25:18  查看:3895次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价格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辽宁省民政厅监督。

第三条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本会副秘书长为聘任制,不参加选举。

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产生。

第五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应重新投票。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八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票选当场封存,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九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十条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情况特殊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会法人代表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本会负责人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坚韧兼任职务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可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产生新人选:1.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单位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2.按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人选。)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1/3。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选举产生。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对其提出责令撤换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2015年5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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