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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协会监事会制度

日期:2016-09-18 14:22:24  查看:3837次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和《辽宁省价格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注: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1名)。

第三条监事会成员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

兼任监事。

第五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本制度经2015年5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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