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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省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日期:2016-10-27 14:01:44  查看:1307次

不得违反的18条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审查标准,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四方面进行了界定

  省政府所属部门从109日起,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年起,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起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我省将如何开展这项制度并确保落实?1020日,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就近日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出台相关制度目的是约束政府行为,确保今后我省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

  界定了18条具体审查标准

  所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是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没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则不得出台。

  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实施意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这四个方面,为政策制定机关界定了不得违反的18条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审查标准。

  18条标准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标准的确立,为政府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划定了边界,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防止政府对市场不当干预的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对壁垒性保护政策坚决予以取缔

  我省对增量和存量政策的审查和清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增量政策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由政策制定机关自行建立审查机制。省政府所属部门从109日起,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从2017年起,对起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经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方可实施,具有的不予出台或进行调整,没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则不得出台。

  对存量政策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政府及所属部门从今年10月起,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从明年6月起,对存量政策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自行清理。

  对一些壁垒性保护政策,如市场准入限制、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等,坚决予以取缔,对一些有损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坚持分类处置,已经兑现的不再溯及既往,未兑现的要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制度有效落实,我省建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辽宁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以及我省企业在外省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举报投诉,同时,组织宣传培训,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

  为确保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监管到位,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时,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全社会的意见;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及时公布案件情况,倒逼政策制定机关规范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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